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答题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如何处罚?
问答题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罚?
问答题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罚?
问答题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处罚?
问答题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