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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洋奶粉价格垄断案作出处理。6家乳品企业因违反我国反垄断法、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共被课以约6.7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款,成为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开出的最大罚单。被调查的奶粉企业限定最低的“转售价格”,是典型的纵向垄断,成为市场上部分奶粉价高的原因之一。
不同于人们熟知的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并不涉及串通定价、划分市场等行为。简单点说,横向垄断调查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纵向垄断调查的是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外界此前一般认为,相比横向垄断,纵向垄断认定很难。
或是巧合。同年8月1日,上海高级法院终审宣判,××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需赔偿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这是《反垄断法》颁行五周年以来,全国第一起原告胜诉的反垄断案终审判决。
涉案奶粉企业被指维持转售价格。乳粉价格垄断案是典型的纵向垄断案,涉案乳粉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
涉案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侵犯了下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
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均承认自身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涉嫌违法,并且无法证明其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五年来,国家发改委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既有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涉及的企业类型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还有行业协会;案件涉及航空、图书、造纸、日化、汽车、保险、电信、医药、奶粉、液晶面板、酒类、黄金、海砂、玉米种子等多个行业。

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

首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
再次,纵向垄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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