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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D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 (2)追缴滞纳金1500元; (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

乙厂理由不成立。
(1)Ⅱ类混合区噪声标准厂界昼间60dB,夜间50dB。退一步即便甲厂住宅建前,乙厂属于3类工业区,厂界昼间65dB,夜间55dB,现环保局测得74.2,已经严重超标。
(2)乙厂更是概念混淆。低噪音风机的噪声标准是风机本身的一个性能参数,风机出厂时噪声合格并不代表所用的场所噪声达标,(所处地域噪声标准时根据国家及地方划分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1348-93 乙厂违法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