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恶都有原因,但所有的恶都没有借口。不能因为恶来源于上方,我就有义务恶;不能因为别人都这么恶,我就有资格恶:甚至不能因为有人对自己恶,我就有权利对别人恶。所以,必须谴责每一个具体的恶。如果对生命的尊重必须具体到个位数,那么,对罪恶的谴责也必须具体到个位数。以下陈述都与上文所表达的观念相冲突,除了()
A.陈水总制造厦门公交车纵火案,虽理无可恕,但情有可原:他是社会的弱者,受到过很多不公正的对待。
B.某纳粹军官在集中营毒杀了数百名犹太人,他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军令如山倒。
C.文革时期,读大学的黄晓萌批斗他们的大学教授,殴打其中一位致残。那时候整个中国都很疯狂,他只是被裹挟到这种疯狂中,再说他当时太年轻。
D.没有一个生命可以无辜受到伤害,哪怕你高举再正义的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