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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 甲对乙、丙二人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费任。该案中乙、丙人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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