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居民刘某,在1995年7月的一天,与同市居民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将面积60平方米的两房一厅违章搭建房屋,以8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迁入该房屋内居住,但未将户口迁入。同年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有关部门对动迁居民作了安置。但房屋拆迁部门未对李某进行补偿,亦未对李某进行安置。李某认为,房屋是其花钱买来的,房屋拆迁部门拆除其房屋而不给予补偿安置是不对的。
房屋拆迁部门对李某房屋拆除而不给予任何补偿和安置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除房本案李某未将户口迁入,故此,李某也不属于被安置对象。
问答题吴某能否主张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问答题张某能否主张开发公司与自己订立私房拆迁补偿协议?
问答题吴某能否主张享有房屋产权?
问答题吴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问答题论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