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在发生追索原因后应当进行两次追索通知: 1、第一次通知,为最初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进行的通知。通知的期限为4日; 2、第二次追索通知,为接到追索通知的人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背书人进行的通知。通知的期限为2日。
问答题简述未签发追索通知的后果。
问答题签发追索权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问答题简述签发追索通知的必要性。
问答题依票据法规定有关机关出具合法证明文件的种类有哪些?
问答题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关于期前追索权的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