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专门从事高利贷生意,从商业调查公司购买了远大公司负责人尤某(女,45周岁)的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80余条,经过分析发现远大公司现资金流紧张,遂主动找到尤某表示愿意提供贷款。2月1日,尤某借了赵某高利贷100万元,约定6个月内还本付息共计150万元。截至8月2日,尤某只还了赵某110万元。8月3日8时,赵某纠结杜某等11人到尤某的远大公司,将尤某及其儿子于某堵在尤某的办公室内。赵某警告尤某,不还40万元欠款休想离开办公室。根据赵某指使,杜某时不时扇于某的耳光,或者踹其身体,往尤某身上弹烟灰、吐吐沫。
次日9时,于某拨打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说:“我们一直被讨债的人堵在办公室,赵某还指使人打我们,请你们赶快出警!“接电话的民警寇某问打伤了没有,于某说没有,寇某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还没出什么事么!”就挂了电话。在赵某指使下,杜某用自己的下体摩擦尤某的脸长达5分钟。随后,赵某、杜某等三人对尤某及于某拳打脚踢。于某随手抄起一把水果刀到处乱刺,造成杜某死亡,赵某和另一人轻伤。
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于某、赵某,冻结了赵某、尤某的银行账户。于某委托律师魏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魏某提出,民警戴某系赵某的表弟,应当回避。区公安分局认为,虽然戴某系赵某的表弟了但是赵某、戴某之间并无往来,遂驳回了魏某的回避申请。为确定尤某、于某的伤害情况,戴某对二人进行了人身检查。为确定杜某死因,区公安分局拟解剖尸体,遂通知杜某的母亲黎某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黎某反对解剖尸体,拒绝签名。区公安分局遂决定不予解剖。律师魏某到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办案民警江某因工作繁忙,直接将对于某的讯问笔录交魏某阅览。魏某认为于某不构成犯罪,书面申请区公安分局撤案,办案人员未予理睬。
赵某、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