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2月5日生,无业。2006年10月9日,李某在街道上行走时,楼上一户居民从窗口往下倒水,正好浇在李某头上。李某非常生气,抬头往楼上喊话,问是谁倒的水,可是没有人应答。李某站在原地打电话,叫来朱某(男,17岁)、邓某(男,17岁)和唐某(男,19岁)。四人经过商量,一起来到三楼一家门前敲门。屋内有人问是谁敲门,李某回答说:“警察,查户口!”骗开门后,四人一拥而上,围住开门的田某,质问他为什么向楼下倒水。田某说自己没有向楼下倒水,邓某拿出携带的匕首让田某承认,田某被迫承认了。唐某要田某拿出300元钱出来赔偿,田某不愿意,只同意给50元钱。李某向朱某使了一下眼色,朱某进屋搜出一台笔记本电脑。李某对田某说:“限你3天之内拿3000块钱来取电脑。”四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将电脑拿走后当天以1500元的价格卖出。案发后,朱某、邓某和唐某均外逃,李某被抓获。
请结合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根据刑法的规定,影响对李某适用刑罚轻重的情节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李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家里在,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素。
(2)影响李某刑罚轻重的情节:
1、法定情节: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李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入户抢劫”,这是一种法定的加重的情节。
2、酌定情节: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犯罪后态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