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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甲,男,农民,36岁。某日在回家的路上,被某乙拦住,要其拿出些“买烟钱”。甲说没带钱,乙便随手捡起一块石头说:“没钱?那你就让我过过手瘾吧!”当即就用石头砸向甲,甲被打得面部、身上多处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乙,谁知一下正打中乙的右胳膊,造成骨折,乙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甲有期徒刑2年。判决生效后,甲听人说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于是向县人民法院申诉。县法院院长认为申诉有理,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并指示合议庭改判甲无罪。于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改判甲无罪。再审判决生效后,乙又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称法院改判无理。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乙的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问: 请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

(1)法院院长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无权自己决定再审;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中由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是错误的;
(3)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集体评议,作出判决,法院院长无权指示合议庭改判甲无罪;
(4)县人民检察院若认为本案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应由县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是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县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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