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公开审理被告人钱某盗窃一案。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孙某、人民陪审员武某和书记员林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审判长张某问被告人钱某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否要求回避,被告人钱某回答:要求书记员林某回避。理由是:书记员林某是被害人的表姐。审判长张某认为林某不是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书记员,遂当即驳回被告人钱某的回避申请,并告知被告人钱某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得要求复议,案件继续审理。问: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案审理中的合议庭由4人组成是错误的。基层法院第一审案件,应由3名审判员或3名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判长张某询问钱某是否需要申请辩护人回避是错误的。回避的适用范围包括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不包括辩护人。
(3)审判长张某当庭驳回钱某的回避申请是错误的。对于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是审判长决定。
(4)审判长张某认为林某不是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遂驳回被告人钱某的回避申请是错误的。对于钱某的申请回避理由,书记员林某是被害人的表姐,应属于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具体是否应当回避,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分析,不应以不是林某不是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为由驳回。
(5)审判长张某告知钱某对驳回的回避申请不得复议是错误的。对于复议驳回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