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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章世平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区检察员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2008年3月,市第一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范县,被告人章世平的犯罪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此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于是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呢?

【参考答案】

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件中,市第一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的,此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本案应当有第一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够由区检察院就此案件向区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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