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冯某、秦某、许某、严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吴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天公司)。四人拟出资100万元,其中冯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秦某出资30万元(现金);严某出资15万元(现金);许某出资5万元(现金)。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秦某担任执行董事,冯某任公司的监事,并且指定秦某办理设立登记事项。秦某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长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翔公司)的总经理,长翔公司欠伟诚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秦某与伟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秦某将其在昊天公司的20%的股权质押给伟诚公司。届期,长翔公司未还款,伟诚公司请求秦某履行协议,秦某以“此事尚未与其商量”为由搪塞,伟诚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公司成立3年后,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冯某向秦某提出解散公司,但秦某不同意。冯某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如果伟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秦某在昊天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冯某、许某、严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昊天公司及股东冯某、许某和严某
C.伟诚公司可以通过作价处分的方式成为昊天公司的股东
D.冯某、许某和严某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45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股权转让之后,吴天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项修改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