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
A.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期限
B.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履行义务的期限和给付方式
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D.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具体后果
E.当事人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