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歌厅服务生,负责吧台的收银工作。2013年5月1日晚8时许,歌厅老板王某将自己的手提包放在吧台,让杨某保管。杨某趁王某上楼之际,将包内4400元现金和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2600元)拿走后离开歌厅。王某多次打电话要求杨某归还现金和手机,但杨某拒不归还,王某遂向某公安局报案。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采取秘密手段,将王某的手机和现金拿走,且已达追诉标准,构成盗窃罪
B、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王某的报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C、杨某合法持有王某的手提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包内的现金和手机拿走,涉案数额较大,经催要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D、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