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5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拘留。1月8日,检察人员在第四次讯问王某后,告知王某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王某当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检察人员表示:回头向领导汇报,但未作记录。1月15日,经局里研究,认为该案涉及国家秘密,须报院里审批。20日,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王某随后聘请律师李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3日,李某提出会见王某,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经研究,检察院于31日作出批准会见的决定。 请指出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度之处,逐条写出并说明正确的做法。
【参考答案】
(1)检察人员在第四次讯问王某后,告知王某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错误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检察机关超过法的期限对王某未作出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4天内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3天,即最长17天。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立即释放,需要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王某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检察机关经研究后作出批准决定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无权干涉。
(4)律师李某提出会见王某的要求,检察机关经研究后批准会见是错误的。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检察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辩护律师持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