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北京团兴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与北京致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张某派遣到致远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团兴公司与张某约定,在张某无工作期间,团兴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按月支付报酬
B.团兴公司与致远公司约定,张某在团兴公司的劳动报酬不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团兴公司根据张某的工作表现定时发放
C.团兴公司与致远公司约定,张某在致远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3个周期,每个周期为6个月,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D.在张某被派遣期间,经过张某同意,致远公司再将张某派遣到自己在深圳的子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