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遂改判郭某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并由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请分析:该案的处理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郭某所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权管辖。
(2)间谍罪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3)B区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
(4)A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死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5)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核准死刑,判处死刑的案件应一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