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冯某、秦某、许某、严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吴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天公司)。四人拟出资100万元,其中冯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秦某出资30万元(现金);严某出资15万元(现金);许某出资5万元(现金)。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秦某担任执行董事,冯某任公司的监事,并且指定秦某办理设立登记事项。秦某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长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翔公司)的总经理,长翔公司欠伟诚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秦某与伟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秦某将其在昊天公司的20%的股权质押给伟诚公司。届期,长翔公司未还款,伟诚公司请求秦某履行协议,秦某以“此事尚未与其商量”为由搪塞,伟诚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公司成立3年后,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冯某向秦某提出解散公司,但秦某不同意。冯某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严某与许某欲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下列关于解散公司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有()。
A.若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许某可以单独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B.若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严某可以单独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C.若严某与许某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向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D.若严某与许某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对他们提出的清算申请予以受理
E.若严某与许某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以公司和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