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政策合法化角度分析以下案例:
某市一直为缺水而烦恼。为了度过“水危机”,市政府频频出招,其中在媒体讲得最多的可能就是关闭桑拿房的举措了。城市用水管理部门下发了《关于对桑拿洗浴业暂停经营用水的通知》,强行掐掉供水管线、拆除水表。某日,市政府在下发的一个文件(大政发[2001]22号)中指出,为了缓解供水紧张局面,要求全市6个区及开发区区域内的桑拿洗浴场所,除星级酒店、涉外宾馆和大众浴池外,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部关闭,逾期不关的,市政府将采取查封洗浴场所等措施强行关闭。
该政策引起各方极大关注,桑拿业主们向市政府提出了强烈质疑。
业主A怀疑市政府的这一政策是否触犯了《企业法》。他说:“我们都是合法注册的企业……然而现在以限水为由关掉我们的企业,剥夺我们企业的经营权,政府关掉我们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业主B说:“依照法律,政府主管水资源分配的惟一行政主管机关,只能是市公用事业局,然而市公用事业局也只有限水权,并没有关掉企业的权力。”
业主C说:“桑拿业是用水行业,政府当初既然批准营业,当然就赋予了企业的用水权。和化工、纺织、啤酒、饮料等行业相比,桑拿业远非高耗水的行业。为什么那些行业只是压用水规模(有的连压也没压),而桑拿业却要一刀切关掉?”
某法学专家指出:根据《水法》,如果地方确实出现水资源极度稀缺,政府有权对之加以调控。比如不向部分需求方提供这个资源,或者用水表控制用量,超出限制部分加收费用,或者掐掉他的水管。因此造成的损失,政府不用承担责任。但该市政府只能禁止经营者使用自己控制的水资源,而不能禁止他经营,将人家的经营场所封掉,这个就不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