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孙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参考答案】
(1)没有为聋、哑人指定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是聋、哑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