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投资新建办公楼,建筑面积800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八层,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实行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交钥匙方式。土建、水电、通风空调、内外装饰、消防、园林景观等工程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经公开招投标,A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为10个月,质量目标为合格。
A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按照“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方式开展相关工作。A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F劳务公司进行了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洽谈,约定将模板和脚手架费用计入承包总价,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经建设单位同意,A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B专业分包单位施工。A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将通风空调工程分包给C专业分包单位施工。C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收取8%的管理费后分包D专业分包单位。
A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标造价进行分析,费用情况如下:分部分项工程费4800万元,措施项目费576万元,暂列金额222万元,风险费260万元,规费64万元,税金218万元。
该工程交付使用7天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在对室内环境的甲醛、苯、氨、TVOC浓度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将房间对外门窗关闭30分钟后进行检测,在对室内环境的氡浓度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将房间对外门窗关闭12小时后进行检测。
为运送施工材料,室外装有一部卷扬机。检查时发现,操作卷扬机的机工未在,而由一名工人正在操作机械运送一名工人和一车砂子上楼。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消防通道处堆放了一些施工材料,如水泥、饰面砖等;临时供电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采用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合闸(正常)供电的配电箱未上锁,在地下室现场临时照明用电为220V。
而在室外脚手架上做玻璃幕墙骨架焊接的一操作人员,既无用火证又无操作证;在木门加工制作处正在使用中的电锯无防护罩。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下发针对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内墙面装饰装修做法的设计变更指令,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第10天,专业分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发现计算有误,要求施工单位修改。于变更令下发后的第17天,监理工程师再次收到变更估价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建设单位,但一直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次月底,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但一直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包含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成的该项变更所对应的费用,建设单位以未审批同意为由予以扣除,并提交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指令施工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通过后立即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组织安排有误,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