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5 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待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法奏不以实。太宗怒,遽 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 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 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 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新唐书·刑法志》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 唐太宗实行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的原因是什么?
(2) 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3) 确立死刑复奏制度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