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踪后,办案机关对其发出悬赏通告。数日后,接到群众举报:张某之前的驾驶员王某最近形迹可疑。办案机关马上搜查了王某住处,查获王某藏匿的100万元现金。随后,办案机关对王某展开审讯,王某交代了张某的藏身之所,并称,自己长期担任张某驾驶员,知道张某很多违法犯罪的细节,原意配合办案机关作证,争取从轻处理。2013年4月1日,办案机关在王某的配合下,将张某抓获归案。4月10日,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王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浴缸里。
2014年9月1日,办案机关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10月29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1月20日,办案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该案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
(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应当特别慎重。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