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