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11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11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12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12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1)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3)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154条)。
(4)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治安管理处罚法78条)。
(5)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