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30.7亩地的《土地使用证》后,村民张某建起了一座砖瓦厂。在该土地上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经与本村干部协商,村委会将本村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用作取土场地,张某与村里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张某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占用耕地的面积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张某先后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