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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 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

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错误:
1.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王某将钱某杀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
2.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本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律规定本案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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