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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被告人刘某、男23岁,一天,刘某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和赵某一同外出打鸟,当行至镇南护城堤上时,刘某发现堤下一棵树上有喜鹊,便举枪准备射击。赵某当即提醒他对面有人,不能射击。刘某虽然看见对面有人,但不愿放弃猎鸟机会,毅然开枪打鸟,结果将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 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刘某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进行定罪。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案中,在刘某举枪准备射击时,赵某已经提醒其不能射击,而刘某却不听劝阻,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丁某造成危害时仍没有放弃射击的行为,存在放任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在射鸟的同时对会不会射击到丁某抱无所谓的态度,主观上存在故意,但其只是为了能射鸟并不是想把丁某杀死,因此属于间接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