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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论述题 论述“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参考答案】

含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案件的指示、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个组织,并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另外,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非审判、检察工作完全独立,仍需受到权力机关的合法领导、监督。
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并且是行使司法权的个人独立,并非是行使司法权的组织独立。
该原则的意义: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作用;有利于防止、杜绝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有利于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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