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沈某等五位农民从县化肥厂销售部购买尿素五袋(每袋50公斤),共计人民币400元。次日,下起雨,沈某等人趁大雨未停之际将尿素撒入庄稼地,以利于肥料的吸收。谁知几日后,沈某等人到庄稼地发现庄稼叶片干枯,年底收成表明比往年大幅度减产。沈某把剩余的尿素带到县技术监督局去检验,结果表明所买化肥中含有大量的生石灰。原来撒尿素时,其中的生石灰遇水而产生热量烧坏了庄稼。2003年12月,沈某等人到县化肥厂要求赔偿。化肥厂只答应退回化肥款,但不予赔偿损失。沈某等人以化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化肥款400元,并加倍赔偿原告因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庄稼损失计6000元。被告称沈某等人买的化肥是生产资料,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化肥厂无义务加倍赔偿因不合格化肥造成的庄稼损失。
试问:1、化肥厂认为原告不是消费者,对吗?理由何在?
2、沈某等人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