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4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自3月1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17年发生研发支出共计5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70%,30%为研发人员薪酬),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300万元,研发活动至2017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7月1日,甲公司取得W公司20%股权,取得成本为800万元(大于享有w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能够对W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当日,W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2017年度,W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在年度中均衡实现),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3)11月1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以每股8元购入10万股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9元。税法规定,企业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4)2017年发生广告费2000万元。甲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10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有关资料: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题不考虑中期财务报告的影响,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017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无期初余额,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