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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日,秦某浏览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网站,发现网站有漏洞,便编制了一套计算机程序,在报名网站中植入该程序,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后台大量考生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秦某偶然认识了国家公务员局考试中心主任赵某的妻子朱某,谎称自己考公务员,请其帮忙照顾,并给朱某送去10万元。后朱某到赵某办公室趁其不注意将考试答案偷出并交给秦某。秦某拿到答案后,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与考生取得联系,向小张等考生出售答案,获利50万元。
由于秦某的电脑故障,小张向秦某付款后未按时收到答案。小张以为受骗,便到A县公安局报案。民警小李和小曹受理后,认为符合紧急止付条件,遂向B银行发出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有关账户进行了冻结。小李和小曹将案件报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秦某住处。小李和小曹立即赶赴秦某住处,经出示拘留证和搜查证,对其予以拘留,将秦某带到警车上交由其他两名民警看管后,对秦某住处进行了搜查,但没有对搜查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在秦某的卧室,小李发现了秦某平时上网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遂叫来小曹一起对秦某的微信、QQ聊天内容等进行了查看,下载了相关记录并刻录在一张光盘里作为证据留存。搜查结束后,小李、小曹制作了搜查笔录,会同秦某进行了签名,并将秦某及笔记本电脑带回公安局,秦某被拘留后,采取自伤的方式致手臂骨折,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对秦某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并责令秦某将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哪些做法错误?请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做法存在以下错误:
(1)在立案前向B银行发出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并对有关账户进行冻结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办理紧急止付指令手续,并在立案后向银行出具冻结法律文书,再对有关账户进行冻结。
(2)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没有进行现场视音频记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第4条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进行搜查,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4)小李和小曹在现场直接检查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扣押、封存笔记本电脑并复制备份电子数据后,使用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对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5)对笔记本电脑未办理扣押手续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6)对秦某取保候审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的规定,秦某采取自伤的方式逃避侦查,且不具有按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不得取保候审。
(7)责令秦某将身份证交公安机关保存错误。根据《刑事诉法》第69条苇2款苇4项的规定,可以责令秦某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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